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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来维护助人者 |
来源:
时间: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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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日子,关于2岁女童小悦悦被前后两车碾压,路人冷漠、见死不救的舆论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义愤填膺地谴责完这18个路人的冷血之后,更多的人开始追索是什么因素会造成这种触目惊心的悲剧? 小悦悦事件的悲剧,说到底不只是社会道德缺失的悲剧,还反映了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环境还有待完善。那18个冷漠而过的路人也是这个悲剧中的被教训者。起码此刻,他们不但要承受舆论对他们的谴责,还要多少承受到自己良心的自我折磨。 那么究竟应该怎么办呢?我认为,事到如今,我们应该呼吁的已不仅仅是人们的道德良知,而是道德的底线,也就是法律制度的建设与法律环境的完善了。 比如,我们能不能更严格一点地执行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即:在分配证明责任方面的基本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中的“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让诬赖者因举证困难或举证成本过高而打消诬赖的念头呢? 比如,我们能不能在民事案件中也引入类同于诬告陷害罪、伪证罪(此罪名目前也仅适用于刑事诉讼而不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这样的概念呢?以警示那些有心谋夺不义之财的小人,一旦诬赖失败就必须要付出沉重的经济或法律代价,以减少诬告案件的发生概率呢? 再比如,我们国家能不能也像很多发达国家一样,通过立法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予以法律的惩戒呢? 像英国的“见死不救罪”就规定:如果你涉嫌“没有对涉险人士予以协助”同样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除此之外,应该还有一些相应的法规或其他制度化的保障体系有待建立。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对于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见义勇为基金》、《英烈救助基金》等等在内的一系列政府基金、公益基金、慈善基金的募集、管理与利用来说,如何通过社会救助体系的有效介入,既解决一部分确实贫困的事故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又不至于让勇于救人的英雄们万一在救助过程中发生意外后,流完血了再去流泪,身前身后都有个可靠的保障也是极为重要的一个部分。近日,人民日报刊文称有必要制定“好人免责法”,道德无法有效约束时,法律要及时介入。在国外也不止一次出现过好心助人反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对此,很多西方国家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不少专家认为,中国有必要制定类似的法律。据悉,已列入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拟规定“诬赖救助人应受到一定惩罚”。这就让好心救人所存在的法律风险,能通过法律加以规范,从而保护善良的救助者。据有关人士介绍,深圳市正在起草的有关条例中有三项规定: 一,当别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帮助别人的人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在被救助人一方,否则不予支持。 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咬一口,并最终证实他诬赖救助人,则应受到一定惩罚。 如果我们的社会有了这些法律制度的保障,那么就会有许多人心甘情愿且毫无顾忌义不容辞地去当这个救死扶伤的雷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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