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目前正在进行定向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召开研讨会,直接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其中新闻作品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引起了争议。 很多从业几十年的老记者们对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一头雾水。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到底该归媒体还是归记者?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著作权之争该如何解决?针对这些难点,在国家版权局日前举办专项征求意见会上,各个主流媒体从业多年的老记者和媒体法务人员参与了研讨。 记者的著作权到底该归谁? 对于新闻作品,草案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以及受聘于报刊社或者通讯社的记者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对此,《人民日报》新闻协调部副主任吴兢指出:“著作权归属报社,那么作品被转载后,转载的稿费该归谁?此外,转载或摘编由谁许可?如果是报社许可,但作为作者,也有权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扭曲使用。” 从业42年的《解放军报》高级记者乔天富则提出,离开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空空的署名权有何用。他在一次“范长江新闻奖”获得者的聚会中得知,第一届“范长江新闻奖”获得者郭梅尼退休工资每月不足5000元。如果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她在职期间发表的新闻作品都将没有著作权,用以前的新闻作品获利将是违法行为。 本报高级记者王晋军则介绍说,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属于版权体系国家,主张权利归雇主所有,但前提是作者利益可转化为薪金、福利等利益,所以著作权归于单位,那么单位应该适当提高记者的报酬。 中国记者协会国内部权益保障处负责人阚敬侠以英国BBC举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BBC,但BBC为每一个记者建立了个人数据库,所有该记者拍摄或制作的素材带都收入数据库,给予记者个人荣誉。 此外,《检察日报》总编王松苗提出疑问,为何法条中只说到报社和通讯社,那么其他媒体如广播电台、电视台乃至网站上发表的新闻作品著作权又该如何归属?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则担心,著作权归于单位,那么单位有无后续使用和维权的能力?一旦发生侵权诉讼,可能更多还要依靠记协等行业组织。 为网媒侵权提供“保护伞”? 本次争议较大的还有第四十二条,其中规定,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和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刊发和播报其他媒体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记者们普遍对此表示忧虑,担心笼统的“信息网络”概念,如果不加以界定,可能会使目前网络媒体大量免费使用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现状更加恶化。新华社办公厅法规处副处长王波认为,当前信息传播太无序,对传统媒体的著作权保护不够,如果对法条中的“时事性文章”不做界定,可能会使信息网络的权利扩张得比较大。吴兢则建议,国外对网站的分类非常严格,只有新闻性网站才有权利刊登时事新闻,那么能否借鉴国外的经验,对网站作出严格分类,细化规定。 立法在于寻求平衡点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解释,职务作品在作品权属中是特殊的,第十八条之所以对作品权属做出重大改变,源于很多传统媒体向版权局反映,认为自己向记者提供了工资、设备、时间、经费等一切便利条件,让记者得以完成新闻报道,就有权利享有著作权,不能只有付出,没有回报,所以要求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权属做出明晰规定。这条意见已经开始被广电类媒体重视,目前许多广电类媒体也已经向版权局要求将广电类媒体纳入规定。 王自强指出,民事主体是平等的,应贯彻合同优先的原则,在西方,媒体和记者编辑没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签订详细合同就发生雇佣关系的情况简直不可想象,所以这次《著作权法》修订也要解决这些现实问题,用法律来促进市场主体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 记者们反映的问题在具体技巧上可以考虑,比如,记者写了一辈子,最后应有对自己作品的汇编权。而就记者们对于网络媒体权利过大的普遍担忧,王自强说:“作为立法者,不能简单地说谁对谁错,现在决定权不在我们起草草案的人手中,我们不能替市场主体做主,还是要回归市场主体,让他们普遍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形成意见,最后达成利益平衡。”(记者 李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