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法律界有一个经典问题:三个探险家,A、B和C在沙漠中偶遇。A跟C有世仇,决定借机谋杀C,他偷偷在C的水壶里下了剧毒。B也想杀害C,但他不知道A已经有所行动。趁C没留神,B在C的水壶底上凿了个洞。不一会,里面的水就漏光了。因为缺水,当天晚上,C死在了沙漠里,离营地只有1英里。谁是凶手? 你也许会说,A是凶手。但C是渴死的,跟A下的毒药无关。断定B是凶手也不容易。B把毒水从C的水壶中排掉,延长了他的寿命。要是没有B,C一喝下剧毒就会死亡,而不可能坚持到晚上。如果C早点儿赶到营地,他就不会死,B则成了他的救命恩人。虽然C最后没有及时赶到营地,但那不是B造成的。 社会学家以此为例,指出法律的局限性。从伦理道德角度看,A和B心怀歹意,都犯了不可推卸的道德罪。而从法律上考虑,不同的陪审团和不同的法官将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