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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半生》版权究竟属于谁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时间:2007/10/29    阅读:708次

    群众出版社:累计印刷22次、售出近187万册,是“当家书”

    同心出版社:作者三弟溥任首次代表其家族,独家授权

    照片:溥仪与弟弟妹妹合摄于天津张园——群众版《我的前半生》书中插图。

    最近,末代皇帝溥仪自传《我的前半生》的版权纠纷广受关注。     

    先是今年8月,群众出版社向北京市西城法院递交了《无主财产认定申请书》,请求法院认定该书在溥仪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已成为无主财产。9月,同心出版社经溥仪弟弟溥任独家授权出版《我的前半生》和《溥仪10年日记》。西城法院的一纸公告将《我的前半生》版权推向“认领”阶段,自2007年9月25日起,一年内若该书版权无人认领则收归国有。

    10月初,溥任的全权代理人黎园表示,溥任一定会在期限内进行认领。

    《我的前半生》版权纠纷由来已久

    《我的前半生》的版权归属问题由来已久。该书前身是溥仪在抚顺战犯管理所服刑时口述,由其弟溥杰执笔的一份题为《我的前半生》的自传体悔罪材料。1960年,公安部下属的群众出版社将此材料少量印刷成册,供有关部门参阅。中央领导同志阅后,指示公安部派人帮助修改整理此材料。公安部领导即选定群众出版社编辑李文达完成此任务,1962年形成了约50万字的《我的前半生》,1964年正式出版,首版稿酬由溥仪和李文达各得一半。

    1967年溥仪逝世,溥仪的妻子李淑贤与李文达和群众出版社之间就谁享有本书版权产生争议。1985年11月,国家版权局发文至公安部,称此书为溥仪和李文达合作创作,群众出版社据此将此前数次重印的《我的前半生》稿酬付给李淑贤和李文达各一半。

    1987年6月,李淑贤以李文达侵害《我的前半生》版权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溥仪是该书惟一作者。1995年1月26日,该院才作出一审判决:《我的前半生》是溥仪的自传体作品,溥仪是该书的惟一作者,版权归溥仪个人享有,李淑贤作为其遗孀享有该书版权。

    群众出版社年初发表版权声明

    2006年底,群众出版社推出《我的前半生(全本)》。该社总编辑张续进介绍,《我的前半生》(俗称“定本”)第一次正式出版是1964年,累计印刷22次、售出近187万册,“可以说是我们社的‘当家书’”,“与1964年版相比,全本有近16万字的内容从未公开出版过。”

    2007年1月,《北京晚报》刊登了题为《溥任不是“前半生”的版权继承人》和《群众出版社:除我社外,其他都是变相盗版》的文章。文中说,“我们认为,溥任及其所谓的全权代理人黎园既不是《我的前半生》一书版权的继承人,更不了解《我的前半生》成书出版的整个过程,也没有《我的前半生》的书稿,擅自“授权”让其他出版社或文化公司再版《我的前半生》,并且声称要“重新订正增添有关内容和图片”等,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道理的。所有这一切,只能是变相盗版我社编辑出版的《我的前半生》。”

    2007年9月,同心出版社出版了《我的前半生》一书,并附了《溥仪10年日记》。该社副总编辑解玺璋表示,“这是1995年判决下来后,作者三弟溥任首次代表其家族行使他们所拥有的出版权利,独家授权给我们。”

    溥任特意将溥仪写于1956年至1967年,即特赦之后直到去世前的日记整理后交给同心出版社出版,还公开了溥仪家族珍藏的老照片50余幅。“同心版”《我的前半生》影印了溥任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我的前半生》是谁的前半生

    2007年8月,群众出版社向西城法院递交了请求认定《我的前半生》为无主财产的申请,称1997年,溥仪的妻子李淑贤去世后无儿无女,也没有其他继承人,去世时也没有遗嘱。

    “在决定出版该书之前,我们专门请教了有关的律师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在溥仪和李淑贤去世之后,谁还享有溥仪这份财产的继承权?律师和专家明确告诉我们,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溥仪的弟弟溥任等亲属享有溥仪财产的继承权,包括《我的前半生》的版权。”解玺璋说。

    解玺璋回忆,9月中旬,一位自称是群众出版社版权部的人给他打来电话,称同心出版社侵犯了该社权利,要负法律责任,并称溥任没有继承权。

    对于目前的事件进展,解玺璋称期待一个公正的结果。而群众出版社副社长刘灿说,该社正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进行沟通和协商,“相信会有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

    对于本次版权争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认为,按《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溥仪去世后,按第一顺序,李淑贤继承了溥仪的所有权益。溥任没有资格继承。李淑贤去世后,由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此时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已经是李淑贤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是溥仪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溥任没有资格继承李淑贤的权益。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李淑贤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淑贤的遗产权益也没有遗赠给溥任,所以李淑贤所有权益(包括版权)应归国家所有。乔新生教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遗产的范围,假如溥仪的遗产继承问题处理有误,那么,可能会涉及到溥任等人的财产权利问题。“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一案件的时候,应当对成案进行认真研究,防止在错误判决的基础上作出新的判决。当然,著作权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概念,署名权不同于其他的权利,在审判的时候应当甄别清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认为,《我的前半生》的版权争议,已经远远超出了财产权益的范畴,“也许《我的前半生》一书,注定要为推动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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