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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像奖作品涉嫌造假者辩称照片系共同创作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时间:2010/1/13    阅读:1522次

组图:桑玉柱被取消金像奖获奖资格

1月12日,中国摄影家协会工作人员吴艳华(左)在通气会后接受记者采访。当日,第八届中国金像奖组委会在北京举行新闻通气会,宣布吉林摄影家桑玉柱在申报参评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时提交的参评作品中有四幅作品不符合申报规则,被取消金像奖获奖资格。新华社记者陈建力摄

组图:桑玉柱被取消金像奖获奖资格

1月12日,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秘书长高琴宣读调查结果。新华社记者陈建力摄

知情者称金像奖照片涉嫌剽窃者被撤所获奖项

上图为:桑玉柱 雾罩天池 下图为:孟铁 天池奇观 图据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核心提示

针对金像奖获得者桑玉柱的获奖照片涉嫌“冒用”事件,本报刊发的《金像奖照片“冒用”疑云》一文(见本报1月8日10版)引起广泛关注。12日,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处理决定,引来相关方、业界、媒体和网民一片质疑。

“共同创作”这一核心“关键词”是否成立,仍然备受争议……

桑玉柱获奖资格被取消——因“不符合申报规则”

1月12日,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关于取消桑玉柱获奖资格的决定

决定中,组委会公布了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情况,其中,桑玉柱书面陈述受质疑的四幅作品系分别与孟铁、温波共同创作,孟、温二人也均否认作品被“盗用”或 “剽窃”。组委会同时认定,桑玉柱在申报作品时并未就四幅“共同创作”作品加以说明,不符合申报规则,所以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杯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处理结果公布之后,无论是涉事关键人、摄影业界还是网民,对于获奖照片的质疑并没有平息。

12日,著名摄影师郎琦在中国新闻摄影协会学术部副主任许林的博客上发表文章,表示“我认为撤消桑玉柱的金像奖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我对调查的过程、‘共同创作’的提法和最后处理结果是有意见的”。

作品归属难以确定——桑玉柱指作品系“共同创作”

针对郎琦所质疑的“共同创作”,此前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的温波,在12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温波告诉记者,自己和桑玉柱于2003年12月初在长白山北坡往西坡走的07瞭望台拍摄,由于当时桑玉柱带的相机出现故障,镜头也不合适,就用他的相机进行拍摄。

同样也在12日,桑玉柱对本报记者表示,“我的相机出问题了,我就跟温波说,赶快拍,赶快拍!”

此外,二人均表示,当时只有他们两人在现场,且考虑到长白山冬天较恶劣的自然环境,他们基本上都是“集体创作”,除了摄影设备的“互通有无”外,底片处理上也是“大家一起共享”。

桑玉柱说,“大家胶卷混到一起,不知道谁的是谁的。”温波也表示,“我用相机拍十张后,我们分配,1、3、5的单号是我的,2、4、6的双号是他的。桑玉柱把卷都拿到北京了,冲完回来就摆出来,你要哪张,我要哪张。”

至于孟铁的作品,桑玉柱在基于“共同创作”的前提下强调,“孟铁给我的是电子版,我要是想用的时候就拿出来用。我们之间有约定,这是共同创作的。”

对此,许林表示了自己的质疑——在中国摄影家协会的调查未公布说明桑玉柱与孟铁、温波分别的具体合作形式的前提下,桑玉柱能否称为“创作人”?如果他是没有参加创作的人,能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郎琦也认为,“创造出合作金像奖得主,真让摄影人哭笑不得。”郎琦说,温波、孟铁的作品从2003年以来都获得过吉林省摄影大奖,之前谁也没说是“共同创作作品”……

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在提供给记者的新闻通稿中指出,在其组织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与会的多数摄影界专家学者对“共同创作”持不认同态度……共同创作是荒唐的。律师阎军认为,如果作品在不同场合以不同署名发表,都是侵犯了其他参与创作者的权益。

桑玉柱解析其“潜规则”下的“共同创作”——省内评选不参加,全国比赛我要用

“在吉林摄影界,有一个‘我提出的,也是我一直这么做的,而且要一直这么做下去’的‘潜规则’”,桑玉柱对记者说,这个可以看成是“共同创作”背后指导思想的“创作准则”,具体内容为:凡是桑玉柱和影友一起创作的,包括使用桑玉柱的相机进行拍摄的作品,“我就规定这属于联合创作,资源共享,回去分底片,这是我形成的一个传统……这属于一种科学创作的理念。”

同时,桑玉柱还说,“省内的作品评选、发表,我一律不参加。但是在全国性的出书或者影展、比赛中,我来使用这幅作品。”他表示,这是由于自己是吉林省摄影家协会的副主席而采取的“避嫌”行为。

此外,关于集体创作,桑玉柱认为,当代摄影和以往摄影不一样,需要有指挥者、“导演”。

“我组织省摄影家协会的摄影家在同一机位拍摄,我的相机基本上就是别人按,我得负责指挥,没法按相机。搞创意,是我指挥并教导大家怎么拍摄呀!”——基于此,桑玉柱认为,大家共同拥有署名权和著作权。

“共同创作”引来诸多质疑——创作是获得作者身份的唯一途径

对此,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中国摄影家协会副秘书长解海龙认为,摄影是一项独立性很强的工作,虽然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共同完成摄影作品的情况,但“共同创作”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资深摄影评论人、《京华时报》图片总监骆永红则指出,具体到桑玉柱的这个个案来看,如果他组织很多人共同拍片并协调指挥等这一情况属实的话,毫无疑问,他拥有作品的署名权、著作权。但是,从作品著作权来看,摄影合作的同一张底片作品属于不可分割作品,作者共同拥有署名权、著作权。

清华大学科技—教育发展战略研究中心的专职研究员肖尤丹从法律角度分析指出,桑玉柱是否是该获奖摄影作品的作者,实际上是整起“冒用”风波的关键,创作是获得作者身份的唯一途径,即“谁创作,谁就是作者”。只有直接产生作品的记录,才是摄影活动中的“创作”。

具体到“共同创作”的作品能不能参加评奖,某著名资深摄影家说,无论从技术还是操作上,摄影作品都不存在共同创作行为,对于一个摄影作品,只能有一个作者,特别是基于参赛目的的作品,更不应该出现这种所谓“共同创作”的行为。目前,我国业界只允许新闻报道作品可以出现共同参与摄影报道的行为,所谓“共同创作”、所谓“潜规则”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冒用”疑云背后的思考——摄影界存在“非正规渠道”

在采访中,温波一直强调没有考虑拍完了得不得奖的问题,在参加吉林省内相关评奖时,没有要把对方的名字一起署上的概念。

在摄影界,摄影者缺乏署名意识,或者说缺乏著作权、版权意识,已然是个不容回避的事实。

解海龙强调,就这起事件而言,虽然孟铁、温波否认桑玉柱“盗用”和“剽窃”,但桑玉柱的这种做法至少是不能提倡的,摄影界应该进一步规范这方面的相关行为。

骆永红认为,解决署名权相关问题的最关键因素,是让自己的作品在正规的商业渠道按照运作规则流通和传播。

这就涉及了另一层面的问题,某著名资深摄影家曾向记者透露,除了正规的商业渠道进行流通和传播外,其实,摄影界还存在着“非正规渠道”,如官员摄影师的 “御用摄影小工”、专门以卖底片为生的“供货摄影个体户”,还包括那些无法进入主流摄影圈而通过“片子换地位、奖项”的“边缘摄影家”。对于这些具有影像 “枪手”色彩的摄影家、摄影爱好者群体,要如何规范,如何引导,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此外,这起事件中还暴露出不少摄影爱好者对于作品和作品权利认识的混淆,也就是说“作品的转让是否意味着著作权或者作者身份的丧失?”肖尤丹指出,参照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对于美术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作品原件或者摄影底片的转移并不使得原作者著作权丧失,原作者仍然享有包括署名权等在内的各项著作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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