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读者文摘》发展史上至关重要的一件事,终于发生了。
美国《读者文摘》方面一直在寻找着中方《读者文摘》交手的理由。沉默四年后,他们以新的策略开始发难,以《读者文摘》曾大量转载过他们的文章为由,要求中方停止转载美方《读者文摘》上的文章,赔偿侵权的损失。同时,美方在提出版权问题的同时,对中方《读者文摘》商标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他们致函国家商标局及中方《读者文摘》,认为中方《读者文摘》商标不合法,必须停刊,并将所有的订户名单交给"美国读者文摘协会",如不停刊和交出订户名单,他们将提出巨额赔款要求。
美国方面的咄咄逼人,使中方感到巨大的压力。对此,有关部门建议低调处理,同时要求他们在短期内拿出应对措施。80年代中期后,改革开放以不可逆转的态势在古老的中国大地上推进。越来越多的国际互访,越来越频繁的商业活动,迫使中国人开始自觉不自觉、甚至生硬地运用起法律来,上法庭不再是令人难堪的事。这无疑是迈向现代文明的重要一步。
中方《读者文摘》迈向这一步却用了九年。1989年9月,为了避开纠纷,又不引起更名带来的震动。甘肃人民出版社以《读者文摘月刊》注册,用增加"月刊"两字以区别美方《读者文摘》。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不知是一时疏漏还是出于其他考虑,"美国读者文摘协会"三个月内没有对此事做出反应,"读者文摘月刊"正式成为注册商标。
这是中方《读者文摘》的第一次改名。由于封面的刊名只悄悄地增加了"月刊"两个字,许多读者并未察觉。既然刊名已获得注册,也没有人提出异议,应当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了。
但事情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中国商标法》第5章第27条还规定:对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此商标核准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美国读者文摘协会"没有放弃继续追究此事。他们委托麦坚拿律师行,于1990年6月20日,也就是《读者文摘月刊》注册九个月之后,给《读者文摘月刊》发来传真:
本行的委托人是《读者文摘》商标所有人,注册编号为168794,现随信附上《商标注册证》副本,供你社参考。
本行委托人在该公司出版物上使用上述商标已有多年,使用范围遍及世界多个国家。本行委托人的这个商标,已经在中国产生良好的信誉。
本行注意到,你社在中国出版发行一本载有《读者文摘》商标的杂志,鉴于本行委托人已为上述商标注册,并建立起信誉,你社的行为对本行委托人的刊物构成了侵犯,本行委托人有权据此控告你社。不过,如非不得已,本行委托人不愿诉诸诉讼行动,本行受命要求你们遵守下列各条:
立即停止与你社该份杂志的出版、发行或销售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停止使用本行代理人的中文商标《读者文摘》,并交给本行一份承诺……
7月12日,《读者文摘月刊》杂志社将商标注册证副本连同回信一起答复麦坚拿律师行,并请他们转告美国读者文摘协会:中方的《读者文摘月刊》已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编号为361532,有效期从1989年9月20日起到1999年9月19日止。
1990年8月24日,距离中国《读者文摘月刊》商标提出争议的最后期限只有27天---这是一个《读者文摘月刊》及其读者都该牢牢记住的日子,美国读者文摘协会致信中国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说:
美国读者文摘协会,早在1982年就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了《读者文摘》商标的注册,我们协会使用上述中英文商标已有多年,使用范围遍及世界多个国家,已在中国以及世界各地建立起了良好的信誉,其驰名度也是国际间颇高的。我们最近诧异地发现中国的甘肃省有一家杂志竟然也使用《读者文摘》。对方是甘肃人民出版社,他们向我们出示了其最近也在中国商标局获得注册的《读者
文摘月刊》商标,公告号是361532。
我们认为,商标局不应当核准361532的商标注册,因该商标与我们早已注册在先的《读者文摘》商标是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依中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是应予以驳回的,虽然对方的商标中加有"月刊"两字,但"月刊"二字作为商品名称用在杂志上,虽作为特例允许,但应当属于非专用权的范围,"月刊"两字不具备显著性。
因此,我们认为,商标局批准361532号《读者文摘月刊》商标是不正确的,是违犯商标法规定的。由于我们事先没有订阅商标公告,未能及时知道这个情况,也未能及时对甘肃人民出版社的这个商标提出异议。我们现在根据商标法第20条,对《读者文摘月刊》提出争议,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及巴黎公约保护驰名商标之条款,早日做出撤销361532号商标的决定,以确保我公司早已注册在先之《读者文摘》商标的专用权。并由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理,以其注册的第168794号《读者文摘》商标,对《读者文摘月刊》杂志社注册的第361532号《读者文摘月刊》商标提出争议。
很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此项争议,于1991年3月6日,把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转给《读者文摘月刊》杂志社。按规定,杂志社必须在1991年4月26日之前做出书面答辩,提交国家评审委员会。
美国方面这次要一次性地解决这个拖延多年的问题了,而真正引发这次事件爆发的只有一个原因,中方的《读者文摘》影响越来越大,如果听任《读者文摘》照此速度发展下去,那么即使中国开放报刊专营,对于美国方面的《读者文摘》来说,也是一个不利的事情。
新的一轮争战开始了,中方《读者文摘》似乎已无路可退。1991年4月1日。《读者文摘月刊》社将书面答辩提交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书认为,美国方面的《申请书》的陈述不能成立,理由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杂志的刊名可以作为商标登记注册。美国读者文摘亚洲中文版以《读者文摘》中文刊名注册,我刊以《读者文摘月刊》中文名注册,两个刊名从字数到含义都有显著的区别,不能视为相同商标。杂志可以有不同刊期(季刊、月刊等);同一杂志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刊期也可以有变化,因此"月刊"并不是所有杂志的普遍属性,它同其他中文字共同组成的刊名,就应属于专用权范围。换言之,一份刊名为《读者文摘》的杂志,它的刊期是自定的,可变的(也可不变),但一份刊名为《读者文摘月刊》的杂志,从名称上就限定了刊期的不变性。因此,"月刊"具备显著性。
二、美国读者文摘协会出版多种文字版的《读者文摘》杂志,在文化、出版界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这并不表明每一种文字,在每个地区都具有知名度……亚洲中文版于1966年创刊,在香港地区发行十万份以下,在我国大陆,每期仅内部控制发行几百册,影响甚微。因此,笼统地谈美国《读者文摘》亚洲中文版及其商标的"驰名度"是不恰当的。
三、我社出版的《读者文摘月刊》杂志自1981年创刊,十多年来在我国各界读者特别是知识阶层中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目前发行量已达到230万册。《读者文摘月刊》已成为我国书刊界和广大读者十分熟悉的杂志。
四、本刊于1981年4月创刊,当时我国商标法尚未制定和公布。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期刊管理部门履行了一切审批、登记手续。商标局接受申请,经过审查给予注册,是无可非议的。《读者文摘月刊》是靠自己的质量和信誉取得发展。它与美国《读者文摘》亚洲中文版杂志刊名不同,字体不同,开本不同,是无法混淆的。如果说它对于一种在我国只内部控制订阅几百册的杂志造成侵害,就更没有道理了。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361532号商标《读者文摘月刊》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护。
信件往来,双方互不相让,陷入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