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规定,为制止假唱、假奏现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实施细则》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演出举办单位责任,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应当作出记录备查。没有现场记录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是增加了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的规定,为通过技术手段防止假唱提供法制保障,努力制止假唱、假演奏行为的发生。
《实施细则》还鼓励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允许文艺院团在职演员在计划的演出之外、艺术院校师生在教学之余从事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市场的有效供给。
《实施细则》明确了港澳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程序,为港澳资本进入内地演出市场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将“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演出市场管理范畴。今后,凡是从事舞台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均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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